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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过程中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发生在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来处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有劳动争议的劳动者超过十人,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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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过程中的纠纷不是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在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申请过程中的纠纷不是劳动纠纷。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时,人事应当积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处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二、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三、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四、劳动仲裁的审理程序,一般如下所述: 1、组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双方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仲裁裁决 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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