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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如果是自动辞职的,假如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
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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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情形:1)双方自始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2)双方曾经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然在该单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法律后果:上述两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次月,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实务中,此类案件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如下事实: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权利的基础性事实。那么当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及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做了如下规定:(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只要符合(1)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举不出(2)中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2、入职时间。证明入职时间的意义在于确定双倍工资的计算起始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双倍工资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次月开始计算,因此入职的次月,用人单位如果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最长为11个月。入职超过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工资数额。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工资支付数额等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如果有相应的证据(除非提供以后对自己有明显不利的情况下),都应当提供。以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造的工资支付凭证,增加劳动者的诉累。4、离职时间或在职证明。证明离职时间或在职证明的意义在于确定需要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以及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双倍工资计算点的起始点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次月,终止点为劳动者离职或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年。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除非存在中断、不可抗力、该法第27条第4款的例外性规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其他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超过1年的仲裁期间,当事人的相关请求即使存在足够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仍得不到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的支持。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收取押金。收取押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每人500——2000元处以罚款。但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辞职的,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经批准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方才可以离开,劳动者不必对企业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的,一般需要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给予(干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半个月,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资标准按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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