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股权并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股权收购实际上是收购一家存续了很久的公司,远比建立一家新公司复杂得多。为了减少公司收购...
1. 出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备,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且不能直接确定出资数额; 3...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权转让包括两种,股东之间转让和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此类型的股权转让是不受限制的,既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无需召开股东会,公司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注意事项:1、明晰股权结构;2、资产评估;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6、确定转让条件;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3、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进行产业并购时应注意的问题 注重协同效应的发挥。从企业价值的角度分析,决定并购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资产收购所带来的协同效应,另一个是不考虑协同效应时收购方支付的对价。这两个因素反映了资产收购对企业价值的两种影响机制: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前者是指新资产和原有资产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大于两类资产单独运营所具有的价值之和。此时资产收购的双方可以共享这部分新增的价值,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后者则称之为价值转移,因为无论哪一方获得的利益都来自交易另一方的损失。因此,在产业并购中应注重协同效应的发挥,首先,通过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核心能力的交互延伸,实现范围经济;其次,合并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实现规模经济;最后,通过减少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厂房等实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和重组。 注重并购后的整合管理。并购为整合资源而起,但并购完成距离并购成功还是相距甚远的。因为并购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的文化融合、管理融合、市场融合和人员融合远比资金的融合更难、整合的过程远比并购时间更长。因此,缺少成功的整合,也就谈不上真正成功的并购。在整合期,需要注重四大问题:业务流程整合,这是企业价值提升的核心因素,以顾客的需求为出发点,重新组合业务流程要素,在衡量绩效的关键指标上取得显著改善;人员整合,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要须视双方企业的个别情况而定,考虑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业务的重叠性高低,并不一定完全由买方企业来全权主导;文化整合,重点是建立并购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关系,使双方能够在未来企业的价值、发展战略、管理模式、制度等方面达成共识,以帮助企业能够能好地实现其他方面的整合;市场营销整合,企业需从知识营销、服务营销、关系营销、内部营销四个方向迅速构建和实施全新的营销整合策略,展开市场营销大攻略,以更新核心能力、培育顾客忠诚、提升员工素质,最终实现经营的战略目标。 注重战略价值评判标准。由于我国重点产业规模分散,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各个行业均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因此产业整合的需求十分强烈。通过产业并购,对企业而言,扩大了市场份额,增强了市场控制力,巩固了战略地位;对国家而言,实现了产业整合,增强了国际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具备了战略优势。因此,在判断一个产业并购的价值时,不应过分强调被并购资产的盈利指标和财务表现,而要将眼光集中于它对企业规模、市场份额、竞争地位、产品链条、业务协同方面的价值。换句话说,一项产业并购是否值得、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标准是看其有无重大的产业和战略意义,如果有,即使短期内企业的财务业绩是亏损的,也应该鼓励和支持。这与评判整体上市和借壳上市并购的思路有显著的不同。
很高兴为您提供什么叫股权质押问题的相关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PledgeofStock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 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质权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 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协商确立的预期值与实际情况背离较大的情形。 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 实现方式的特殊性: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也就是取代出质人的位置,向出质人的义务人直接行使权利。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应满足: 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 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