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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是合法的。理由如下:在民法典中,你们公司这种行为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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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是两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二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而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不公平时才适用。产生这种区别的重要根源在于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约理念。大陆法系基于道德的观念,认为:诺言、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国家和法律将强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则认为:问题不在于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对诺言加以认真考虑的承诺人在契约违反后不受损害,因此,损害赔偿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美即面膜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它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问题,可在我们继续进行法律咨询,我们还会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如果双方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作如下规定: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均不以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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