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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是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实际履行变更合同内容,可以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方不同意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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