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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是合法的。理由如下:在民法典中,你们公司这种行为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者可能...
1、合同履行完毕后不能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具有不可预见之性质,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合同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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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守约方诉请解除合同后在诉状送达违约方的条件下就丧失了请求继续履行的基础确有不妥,毕竟在诉求解除合同过程中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以及能否实现解除的效果需要法院予以判断,在判决尚未生效时一切均属未知。另外从诉讼法的角度来判断,当事人通常来讲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有权变更诉求的,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如果不支持,其实质上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求变更的权利,使得这种法定权利徒有其表。因此,个人以为当诉讼中守约方由诉求解除合同又变更请求继续履行时,如果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
1、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2、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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