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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的房屋影响使用且损坏的原因不归属与承租人,那么一般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
损坏的房屋影响使用且损坏的原因不归属与承租人,那么一般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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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的房屋影响使用且损坏的原因不归属与承租人,那么一般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损坏的房屋影响使用且损坏的原因不归属与承租人,那么一般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损坏的房屋影响使用且损坏的原因不归属与承租人,那么一般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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