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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你是什么情况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是出卖人问题导致你想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购房人无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就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如果是单方面解除合约,就是违约 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一般是房总价20%的违约金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多种,未必都会发生“赔偿”。认为“解除必是一方违约,所以肯定要赔偿”的人,只能说明他眼界太窄、见识太短,脑子“一根筋”。 常见的合同解除而不会发生赔偿的情况有: 1、刚签完合同,买方提出要增加购房人名字,且获得卖方谅解与同意。此时,撤销原合同(等于合同解除),不会发生赔偿; 2、合同上文字写错(在很重要地方发生),或合同需要修改、增加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要先解除原合同,再另订新合同;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了变故,无法执行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互不赔偿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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