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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可否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

2023-06-12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40号)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紧急的下列情形之一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中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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