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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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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需要设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2.遵奉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占有公示,需要设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3.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设立留置权制度。 4.为体现民法公平原则,需要设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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