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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博物馆、展示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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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收购、整理、编译、研究、出版和保存;(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的命名表彰;(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津贴、补贴及后继传承人培养;(五)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字档案馆的建立;(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与展示馆的建设;(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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