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播电视、出版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二)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三)列入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74人已浏览
1,963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