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据此,人民法院变更原行政裁决,只限于拘留、罚款、没收财务、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适用于其他行政决定;只限于处罚显失公正的。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作出偏轻或偏重的行政处罚,不能判决变更。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原处理决定明显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明显畸轻或畸重。 (2)应当加重处罚而未加重处罚,或者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加重处罚了。 (3)作出的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明显失当。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85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5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