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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对于行政复议法决定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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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情形有: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其他相关材料,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根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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