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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情形有: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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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撤销行政复议的法定情形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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