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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必须按规定支付仲裁费。关于仲裁费,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付的处理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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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当事人延误了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失去胜诉权。(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例如,由于地震、洪水、火灾等现象或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其他正当理由范围很广。比如当事人不知道仲裁委员会有没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的仲裁,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不确定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应由仲裁委员会确定。(3)仲裁时效届满时,需要查明是否有仲裁时效暂停。中止时间扣除后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时效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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