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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的执行期间与公诉案件普通诉讼程序中的各类期间类似,多为一个月,但由于涉外案件的情况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由于涉外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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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国就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提出附加条件,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作出承诺。被请求国明确表示对外联系机关作出的承诺充分有效的,也可以由对外联系机关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时,有关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第一,涉外事件当事人可能不住在中国国内,他们参与诉讼和相关文件交流需要很长时间 其次,外国人在中国提起诉讼通常需要翻译,这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延长了诉讼期限 第三,在没有协议免除认证的情况下,外籍当事人向我国提交的诉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使用,领事馆的认证人有效,加上邮寄等要素,其过程需要很长时间 第四,外国当事人一般不熟悉中国的法律,对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也有适应的过程,为了保证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适当延长相关法定期限,第五,处理一些涉外刑事案件,要求外国司法机关协助,中国主管部门和被委托国处理具体事项,客观地延长时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通常的事件期限内难以完成相关诉讼。鉴于上述理由,在某些诉讼期间上作适当延长或特别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涉外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或变更,应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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