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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判处拘役,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对社会无再犯罪危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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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一,涉外事件当事人可能不住在中国国内,他们参与诉讼和相关文件交流需要很长时间 其次,外国人在中国提起诉讼通常需要翻译,这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延长了诉讼期限 第三,在没有协议免除认证的情况下,外籍当事人向我国提交的诉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使用,领事馆的认证人有效,加上邮寄等要素,其过程需要很长时间 第四,外国当事人一般不熟悉中国的法律,对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也有适应的过程,为了保证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适当延长相关法定期限,第五,处理一些涉外刑事案件,要求外国司法机关协助,中国主管部门和被委托国处理具体事项,客观地延长时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通常的事件期限内难以完成相关诉讼。鉴于上述理由,在某些诉讼期间上作适当延长或特别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涉外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或变更,应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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