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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股权不可以转让,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
地役权具备可分性,不可以单独开设质押权。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要求,地役权不可单独质押。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等质押的,在完成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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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主要是指质人以自己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某一经济行为的行为。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的,质权自行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问:哪些权利可以质押?答: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土地使用权,城市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农村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不属于国家,但不管属于谁,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买卖,平常买卖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另外,质押的意思是要把东西交与对方保管,基于此特征,质押只适用动产,而土地使用权明显不属于动产,所以它是不能适用于质押,不过如果是建设用地是可以适用抵押的。
质权人不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仅享有质权。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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