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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职工提起的变更处理,职工不同意的,如何处理

2022-03-1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处理后原单位能否再行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370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审理过程中,企业如变更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或对职工再行处理,职工一方当事人同意自行和解的,申诉人应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可按撤诉处理;职工不同意的,企业应将不同于原决定的新的处理意见在仲裁委员会调解或裁决时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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