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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您同事不符合收养条件吧,因为在我国单身收养孩子的门槛比较高,需要提供收养证明、收入证明,还有就是异性收养必须比收养对象大40岁...
进行收养活动的时候,收养人与送养人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且要对监护人进行变更,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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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一般有三类: 一、福利机构弃婴儿的收养登记。申请条件: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被收养人为由福利机构送养的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7、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申请条件: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收养人无子女;5、被收养人属于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为亲生子女,不可为领养的子女);6、被收养人自愿被收养;7、送养人双方同意送养。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证明;8、到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申请条件: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5、收养人不受无子女的限制;6、送养人必须是本地区常住户口;7、送养人一方系不承担监护责任的生父或生母,以上部分被收养人,若年龄超过18周岁,则户口不能迁移。
1、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收养主体的不合格。就是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经满14岁、不属于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是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第三是因为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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