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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一般有三类: 一、福利机构弃婴儿的收养登记。申请条件: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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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深圳户籍子女的,应当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人可依据不同的情况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 记手续: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二、 收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三、收养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 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机关办理 登记。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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