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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1年内编制完成。...
申请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情况;(二)拟设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保护地带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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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财力、物力,积极开发、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前,风景名胜区内涉及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须征求园林部门的意见。编制或者修编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各项专业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须征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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