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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1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设立风景名胜区及其核心景区、保护地带的标志、界桩和路标等标识、标牌。在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地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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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标准;(二)组织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论证和报批工作;(三)组织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定和报批工作;(四)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管理工作。市宗教、文物、旅游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宗教、文物、旅游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一)防雷装置竣工后,应按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并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备案。(二)在建设部门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验收文件应包括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等材料。(三)城建档案部门应当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和许可文书作为建设项目必须提交的竣工资料。(四)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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