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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对退伍军人进行安置。 2.基本方针: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3.基本原则: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一、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量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量,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限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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