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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
满十二年的士官是符合安置政策的,安置到事业单位,是由事业单位本身的编制决定的,而不是转业士官或者转业军官的身份来决定。根据《兵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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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待上世纪八十年代老山前线参战的志愿兵回到地方工作后,现已在企业退休的人员太不公平、待遇太低。在部队打仗时志愿兵都是作为干部使用,有的担任排长、连长、营长或技术骨干等职务。冲锋在前。和平年代了,在部队的干部“有能力或没能力的”回到地方退休后工资可以提高一倍。而这些人“参战的志愿兵”却没有人管了。就像“第一滴血”,太叫人心寒了。
对于1978年后应有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具有两个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依据已经废止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兵具备安置工作条件的有: 1、第八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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