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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退休人员双方构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
退休人员返聘,不适用于国家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和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切都根据用人单位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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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无法按《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
退休年龄后签订合同的,确实是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规制,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总之,是要看劳务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首先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签一年的劳动协议,三个月的试用期只要你签字认可就是合理有效的。 二、有没有绩效工资视双方协议中有没有约定,没有则不享有;普调工资是在职正式员工的待遇,返聘人员若有必须协议约定。 三、春节往返的路费是否可报销也是按协议约定,没有则没有,与协议续不续,辞不辞职都没有关系。 四、不双倍支付期间的劳动报酬,还是因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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