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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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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如上所述,如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承担风险。 如无约定,则按法律规定来处理。 付款不是一个是否承担风险的界限。 只是其中一个因素。
合同签订后,由于事故房屋损坏、消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1条分别规定房屋转让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但当事人除了约定外。房屋损坏、消灭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方承担;买方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损坏、消灭的风险由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日起由买方承担。当然,除了法律有别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外。由此可见,一般来说,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前由卖方承担,房屋交付给买方后由买方承担。这里所说的交,是指房屋动迁占用,就是把房子从卖家手里,交到买家手里,买家占用这个房子,通常的表现是主要把房子钥匙交给买家。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社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要搬迁占用房屋,同时要搬迁房屋所有权的,应按约定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合同签订后,对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这一个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通常的表现是,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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