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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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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更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所谓变更,是指通过涂改已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改变其记录内容的行为。第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二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使用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的。有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自己伪造、变造驾驶证,还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都要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其中,伪造、变造驾驶证构成犯罪的,将按照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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