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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021-11-2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更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所谓变更,是指通过涂改已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改变其记录内容的行为。第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二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使用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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