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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法院受理了案件,却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就会把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另外的法院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接收时,就会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指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是在案件受理后,不过司法实践中非常复杂,我们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行。
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先行立案、明确后再移送或者指定。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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