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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说,宅基地闲置或者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没有重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重新进行分配。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
空闲或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面临拆迁的的地区政策上是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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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与福利性。权利人在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应当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就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果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2、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及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这块闲置多年的宅基地是否是这户村民唯一的宅基地?不盖房,这户村民住在哪里?【3】如果不是唯一的宅基地,村集体应该收回。【4】如果是这户村民唯一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这户村民的。
闲置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申请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但是现在国家鼓励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这样农民也可以从中获得退出奖励。《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证一个有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保农村村民实现家庭生活。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制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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