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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空闲或宅基地,宅基地所在地农民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面临拆迁的地区政策不允许建房,建造房屋是为了...
闲置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申请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但是现在国家鼓励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这样农民也可以从中获得退出奖励。《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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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这块闲置多年的宅基地是否是这户村民唯一的宅基地?不盖房,这户村民住在哪里?【3】如果不是唯一的宅基地,村集体应该收回。【4】如果是这户村民唯一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这户村民的。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与福利性。权利人在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应当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就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果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2、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及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定:(一)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是为了杜绝不合理利用土地以至浪费土地的现象。 (二)应当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即首先应当考虑在原址重建,只有原址无法利用或者新立户没有老宅基地可供利用时,方可申请使用其他土地;在使用其他土地时,也应当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按照上述要求都无法满足住宅用地申请时,才应当考虑利用荒地或者耕地。 (三)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村住宅用地标准。制定住宅用地标准是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需要,由于各地人均拥有土地面积差距很大,土地管理法没有统一规定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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