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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拓展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行政案件审理中,只要具体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符合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就应认定其具有合法性或特定效力,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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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狱扩大假释适用范围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概括式,即由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作原则性、概括式的规定。这种方式简单、灵活,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通过判例的方式不断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列举式,指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或不可以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有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这种方式具体、易于掌握,但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利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三是混合式,就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发挥各种方式的长处,避免各自的不足,相互弥补。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混合方式,即首先以概括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然后采用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的方式来确定哪些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哪些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种混合方式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受案范围上几乎是无能为力,从而严重制约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tttt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的规定,具体受案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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