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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得不到有效的拓展?

2022-10-2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概括式,即由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作原则性、概括式的规定。这种方式简单、灵活,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通过判例的方式不断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列举式,指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或不可以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有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这种方式具体、易于掌握,但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利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三是混合式,就是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发挥各种方式的长处,避免各自的不足,相互弥补。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混合方式,即首先以概括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然后采用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的方式来确定哪些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哪些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种混合方式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受案范围上几乎是无能为力,从而严重制约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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