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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对劳动者离职后又重归工作岗位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与之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中间离职过一段时间,劳动者重新入职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重新进行计算,如果劳动者再次离职,如果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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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再次入职,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的。
许多劳动者是在初次进入用人单位之时通过了试用期的多方面考核才正式走上工作岗位的,其能力和表现至少曾经得到过用人单位的肯定和信任。当离职后的劳动者再次携一纸简历又通过了公司的招聘面试时,该劳动者应该是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能力或人品等方面怀有疑虑,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招聘和录用环节再次考察甚至不通过对其考核,而到了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阶段说明双方已经具备一定的信任基础,与即将初次就职的应聘者不同,用人单位对离职后返回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工作能力方面一般会抱有更大的信心,“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不会成为阻碍劳动关系正式建立的绊脚石;从另一方面来说,离职后返回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仍然从事相同的工作内容、领取相同的劳动报酬,说明工作岗位没有变化,也无法证明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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