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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获到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肯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做法。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类型如下: 1、依出让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典质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 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 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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