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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外生育政策

2022-03-05
1995年实行的广东省计生政策规定,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孩数加倍征收。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分别不予提职、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招工、招干、转干、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干部、职工还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992年12月24日第二次修订发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七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第八条城镇人口(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区)以上医院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五)在矿山井下、海洋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第九条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必须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统筹安排,并列出名单,报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第十条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在四周年以上。第十四条严禁计划外生育。第三十二条计划外生育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孩数加倍征收。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分别不予提职、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招工、招干、转干、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干部、职工还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二)农村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乡(镇)上年劳动力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按超生孩数加倍征收。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不得享受其它集体福利,其超生子女在成年前不予分配责任田、责任山、宅基地。(三)符合生育规定,不够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至三年。(四)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年。(五)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二至五年;重婚、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外生育费由被征收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被征收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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