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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具体的规定: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1995年实行的广东省计生政策规定,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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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广东省计生条例,第一个是抱养的,如果在生育自己小孩之前按相关要求有到当地计生部门递交生育第二胎申请是合法的;反之,应该是要罚款的,不过它跟超生的处理和罚款应该不一样,因为您的第一个小孩是抱养的,现在是在不知道相关计生政策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二个小孩(虽然是第一胎,但在相关法规上是第二胎了),所以一般是不会按照超生处罚来处理,一般会按照没有按照正常申请第二胎生育来处罚。 不过,还是建议您及时去了解天津省的计生条例和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
关于广东省2010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下: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于2009年12月25日的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实施。 对2009年1月1日之后达到奖励条件的人群和2008年12月31日之前因各种原因未能兑现计生奖励的人群分开处理。《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直至其身故为止。奖励金由户籍地财政负担,并由公开招标确定的金融机构按月代为发放。《处理意见》将无单位城镇居民纳入奖励范围,规定了统一的奖励标准,有针对性的解决了历年拖欠问题,突出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为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新政策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拖欠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无单位人员,统一由户籍地财政支付。 新奖励政策具有如下突出特点:(一)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职工扩展至全体城镇居民,同时将无单位人员纳入历史问题的解决方案,直接受益人群近9万人,实现城镇居民全覆盖。(二)奖励数额增幅高,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较以前增幅达一倍多;全省解决现实问题每年新增奖励资金过亿并逐年递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共需投入14亿元,资金投入规模巨大。(三)奖励标准、发放方式等与农村计生奖励相一致,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人,实现城乡统筹。(四)现实和历史遗留问题一揽子解决,不留隐患;(五)《奖励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由户籍地财政负担,《处理意见》将无单位人员,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和单位已不存在或无能力支付的奖励金也交由户籍地财政负担,是这次奖励政策的一大亮点。
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按照山东计生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不符和本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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