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山东的计生政策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除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发给你山东省计生条例相关条文,自己对照: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如果您们符合这个条件可以申请,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给予批准。如不予办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需要办理准生证和审批手续。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9人已浏览
500人已浏览
580人已浏览
6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