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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按照山东计生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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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女方系再育须年满三十周岁;对符合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生育须申请计划,如果是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用咨询计生办,请参照一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便知: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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