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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可以分为出租方违约以及承租方违约两种情况,我们分别讨论。 (1)出租方违约,一般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出租方反悔不出租房屋,或者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则承租方有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继续租赁;如果被强行退租的,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则要赔偿承租方实际损失,包括装修折旧、可能的收益损失等等,但这些都需要举证。二是如果出租方拒绝维修的,则承租方有权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费用。 (2)承租方违约,则可能有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延期支付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要求继续支付租金,甚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二是承租方提前退租,出租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或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没有履行解除合同手续的,出租方可以要求继续支付租金。举例来说,如果某商场的租户直接搬走而没履行解除合同手续,那即使租户没有使用用房屋,仍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租金。
二手房交易手续已经完成,一般是不能退房的。但是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在合同里,要约定卖方对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求卖方保证房屋无渗漏,无违章搭建等情况;保证管线畅通,设施完备;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由卖方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权是存在瑕疵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并不意味着从此与公司债务隔断联系。因为,股东出资不足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债务,这个债务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破产、消亡,不能随意予以免除。因此,原股东在公司股权转让之前、之后的债务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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