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企业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可以通过聘请企业监督员、免费发放企业权益保障情况反馈表等形式,了解损害企业权益、增加企业负担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依法获得行政机关许可或者服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XX制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从合法的经营者处购入,并保存原始发票、单证等能证明进货来源的资料;(二)食品、药品等有使用期限的商品在有效期限内;(三)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四)商品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厂址与产地不符的,应当标注产地;(五)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经过修理的商品、使用过的商品以及其他有质量瑕疵的商品,应当事先声明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六)应当检验、检疫或者国家强制认证的商品经过检验、检疫、认证;(七)销售需要调试的商品,当场调试;当场不具备调试条件的,在安装后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调试;(八)提供了解和选择商品的便利条件,需要启封、测试的商品不得以商品的启封、测试为由强迫消费者购买。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中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业、经信委、外经贸、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金融、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320人已浏览
362人已浏览
5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