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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2-09-11
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从合法的经营者处购入,并保存原始发票、单证等能证明进货来源的资料;(二)食品、药品等有使用期限的商品在有效期限内;(三)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四)商品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厂址与产地不符的,应当标注产地;(五)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经过修理的商品、使用过的商品以及其他有质量瑕疵的商品,应当事先声明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六)应当检验、检疫或者国家强制认证的商品经过检验、检疫、认证;(七)销售需要调试的商品,当场调试;当场不具备调试条件的,在安装后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调试;(八)提供了解和选择商品的便利条件,需要启封、测试的商品不得以商品的启封、测试为由强迫消费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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