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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 2)股份转让权; (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 8)优先认购新股权; (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 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 1)公司重整申请权; (1 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对于控股股东的认定是统一的,标准如下: 1、持有股权50%以上(通常称之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虽未持有50%以上股权。 2、但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通常称之为相对控股股东)都可以认定为公司控股东。
主体资格是指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的资格证明,如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属企业法人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就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列表如下: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企业设立登记的批文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村委会村委会成立时的批文或乡镇府证明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成立时的批文或街道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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