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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2022-05-15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 2)股份转让权; (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 8)优先认购新股权; (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 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 1)公司重整申请权; (1 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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