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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七、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依法严肃处理。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迟延履行,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损失。对于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一方隐瞒或者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天津购买限制政策细则-地区购买限制从目前的天津购买限制政策中明确地区购买限制,简而言之,如果天津市已经有一套以上非市户籍居民家庭,天津部分地区不能再购买住宅。天津限购政策细则-住房贷款政策购房贷款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天津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首次购房的非市户籍家庭申请商业贷款时,这个比例不得低于40%。天津购买限制政策细则-加强金融监督,根据天津地区现行购买限制政策,对金融监督也有更高的要求,严格管理信用金融监督,对购房首付有更高的要求,进行审查,任何违法情况都会立即严格处理。而且要严格地做好“首付贷”以及“过桥贷”等金融业务,维持顺利进行。天津限购政策细则-销售许可管理天津地区对房地产发展有很高的要求,现在销售许可有很多新政策调整。其中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合同验证以及销售面积的规定等,根据时间段不同在政策内容上有了很多调整,保障实际效益。天津限购政策细则——加强市场管理从现在天津地区的管理上看,在市场的检测管理也都有更高的要求。为保障整个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运作和稳定发展,在市场的监管上很多政策上的完善,力求能够维持整个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运作,对购房人士们来说个人效益也都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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