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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组的,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如果发生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自己的民事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是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那么,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能是哪些人呢?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的法律拟制人格,即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也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体现。公司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表示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参与诉讼活动,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法律从业人员代理其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公司诉讼代理人,指代理公司进行诉讼活动,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就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也可以委托指定其内部员工代理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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