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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则无效;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动产抵...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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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效力。但是对于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则无效;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虽未登记也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产未作抵押登记抵押无效。 根据相关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房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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