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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未登记有效,但是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
房产未作抵押登记抵押无效。 根据相关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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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抵押登记的担保是否有效,要分情况。 根据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以上抵押物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于房屋抵押,则需要登记,登记才生效。 因此,抵押担保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这里的登记只是起对抗效力作用。 而对于房屋抵押,则需要登记,登记才生效。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除外,合同未经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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